國土資源部近日出臺了“關于稀土錫銻礦產專項整治工作的規定”,內容如下:
一、通過治理整頓,維護正常的稀土、錫、銻開發秩序
要按照2003年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工作安排意見的要求,通過對稀土、錫、銻治理整頓“回頭看”,取締無證勘查開采,徹底解決采礦權糾紛,維護正常的開采秩序;對破壞浪費資源,有關部門認定安全、環境不符合要求,不依法辦礦,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及有關規定的稀土、錫、銻開采企業,由當地政府負責依法實施關閉。
二、組織稀土、錫、銻資源及開發情況調查和稀土、錫、銻開采企業采礦資格審查
要對現有稀土、錫、銻礦產資源情況、生產情況、合理開發利用情況及市場需求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并按照下列標準對企業的采礦資質進行初審:
(一)依法審批的采礦許可證。
(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資源儲量的認定文件或者備案證明。
(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采、選工藝科學合理,設備完善。
(五)無破壞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現象,尾礦堆放安全合理。
(六)無非法轉讓采礦權行為。
(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合格證明。
(八)礦山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合格證明。
(九)礦區布局合理,礦山開采規模與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
有關省(區)可結合實際對上述標準加以細化,并于2003年10月1日前將審查通過的“稀土錫銻礦山企業名單表”報部開發司,同時每個礦山應附具以下資料:采礦許可證復印件;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儲量認定文件或者備案證明和2000年至2002年實際產量證明;環保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礦山環境合格證明和安全生產合格證明等。
三、公告具有資質的稀土、錫、銻采礦企業名單
部將對有關省(區)國土資源廳上報的企業進行抽查,確定并公告具備稀土、錫、銻開采資質的企業名單。
一、通過治理整頓,維護正常的稀土、錫、銻開發秩序
要按照2003年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工作安排意見的要求,通過對稀土、錫、銻治理整頓“回頭看”,取締無證勘查開采,徹底解決采礦權糾紛,維護正常的開采秩序;對破壞浪費資源,有關部門認定安全、環境不符合要求,不依法辦礦,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及有關規定的稀土、錫、銻開采企業,由當地政府負責依法實施關閉。
二、組織稀土、錫、銻資源及開發情況調查和稀土、錫、銻開采企業采礦資格審查
要對現有稀土、錫、銻礦產資源情況、生產情況、合理開發利用情況及市場需求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并按照下列標準對企業的采礦資質進行初審:
(一)依法審批的采礦許可證。
(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資源儲量的認定文件或者備案證明。
(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采、選工藝科學合理,設備完善。
(五)無破壞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現象,尾礦堆放安全合理。
(六)無非法轉讓采礦權行為。
(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合格證明。
(八)礦山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合格證明。
(九)礦區布局合理,礦山開采規模與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
有關省(區)可結合實際對上述標準加以細化,并于2003年10月1日前將審查通過的“稀土錫銻礦山企業名單表”報部開發司,同時每個礦山應附具以下資料:采礦許可證復印件;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儲量認定文件或者備案證明和2000年至2002年實際產量證明;環保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礦山環境合格證明和安全生產合格證明等。
三、公告具有資質的稀土、錫、銻采礦企業名單
部將對有關省(區)國土資源廳上報的企業進行抽查,確定并公告具備稀土、錫、銻開采資質的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