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粉體網訊 為保護螢石戰略資源,規范螢石采選,提高清潔生產、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本質安全水平,推進螢石行業結構調整,促進螢石產業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起草了《螢石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各界意見。若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9年2月25日前反饋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單 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郵 編: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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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yclsjcc@miit.gov.cn
附:
螢石行業規范條件
(征求意見稿)
螢石是重要的戰略性礦產資源。為保護性開發和高效利用螢石資源,優化產業結構,保護生態環境,推動技術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劃政策,制定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中的螢石系指螢石采選產品。
一、建設布局
(一)新建和擴建螢石項目(包括螢石礦開采、選礦加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礦產資源規劃政策、產業規劃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及相關環保、安全等規定,統籌資源、能源、環境和市場等因素合理布局。
螢石行業發展應立足國內需求,優化存量,調整結構,推進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新建和擴建螢石選礦項目要與淘汰落后相結合,鼓勵在資源富集地發展螢石選礦加工。
(二)嚴禁在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禁采區內新設開采企業,嚴格限制在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限采區新設開采企業;已建在上述區域的開采企業應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嚴禁在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境保護、安全防護距離以內,新建和擴建螢石項目。新建和擴建螢石項目,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廠址位置及其與人群和敏感區域的距離。
二、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
(三)螢石開采項目的開采規模應與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并符合相關規劃政策。新建螢石開采項目的開采礦石量不低于5萬噸/年;本規范條件實施前已投產的開采項目若擴建,開采礦石量不低于2萬噸/年。開采項目設計應根據資源狀況、賦存條件以及開發利用方案等選擇安全、高效、先進的采礦方法和裝備,項目建設應符合《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2)。
(四)螢石開采項目應根據規模、交通、環境等條件,科學合理配置便捷、穩定的選廠。開采規模在3萬噸/年以上的企業,宜有自建選廠或委托專業選礦企業集中選礦。
(五)新建螢石選礦項目單條生產線日處理礦石能力應不低于150噸,鼓勵在開采集中區建設專業選礦線,并配套建設相匹配的自備礦山、尾礦庫、污水(物)處理設施。
(六)螢石項目選址、廠區建設應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等相關要求。
(七)螢石項目應提高工藝裝備水平,實現開采、選礦工藝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保障安全生產。
(八)新建和擴建螢石項目,應嚴控粉塵無組織排放,優先采用不產生粉塵無組織排放的工藝和設備。對存在粉塵無組織排放的工藝和設備,應配套采取防塵措施。防塵設備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同時達標驗收。
三、資源高效利用
(九)螢石開采項目應貧富兼采,禁止采厚棄薄、采富棄貧。其中,露天開采的礦山企業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0%;巖體穩定礦體的地下開采回采率不低于80%,巖體不穩定礦體的地下開采回采率不低于73%(依據“工程巖體質量分級標準”,I、Ⅱ、Ⅲ級確定為巖體穩定礦體,Ⅳ、Ⅴ級確定為巖體不穩定礦體)。
(十)螢石選礦項目中,易選礦石選礦回收率不低于83%;難選礦石選礦回收率不低于75%(嵌布粒度小于38μm,或同時含有石英、方解石、重晶石等雜質、成分復雜的礦石為難選礦石,除此之外為易選礦石)。螢石原礦經選別冶金級塊礦后,應將剩余原礦進行浮選,提高資源利用率。
(十一)對低品位螢石礦要選礦加工提純,分級選別、分級使用,實現資源綜合利用;對共伴生礦產資源,要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回收綜合利用共伴生礦產資源。
(十二)螢石項目應制定尾礦綜合利用和治理方案,對礦物品位大于10%的螢石尾礦要進行浮選回收。
(十三)鼓勵具有資金、技術、規模、管理優勢的螢石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小礦山(點),實現集約開采,提高螢石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四、產品管理
(十四)螢石產品質量應滿足《螢石》(YB/T5217)標準要求。
(十五)螢石產品應按規定要求嚴格進行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包裝、標志、運輸、貯存等符合規定要求。
(十六)企業應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完善質量保障能力。鼓勵企業開展質量認證相關工作。
五、環境保護與節能降耗
(十七)螢石項目應實施清潔生產,推進節能減排。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等有關要求和有關地方標準的規定。
(十八)嚴格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嚴控礦區空氣、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十九)采用低噪音設備,設置隔聲屏障等進行噪聲防治,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要求。
(二十)要嚴格保護生態環境,做好礦山生態修復。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編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按計劃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履行礦山生態恢復責任。
(二十一)新建和擴建螢石項目需采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工藝和裝備,使用列入《“能效之星”產品目錄》和《節能機電設備(產品)推薦目錄》(有效期內)的產品或其他能效標準達到1級的機電設備;不得采用《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等明令淘汰、限制的工藝和裝備。
(二十二)新建和擴建螢石項目,建立能耗核算體系,按原礦平均品位的不同,每噸螢石精粉的選礦綜合電耗要達到以下規定:

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社會責任
(二十三)螢石項目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螢石開采項目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產活動。新建和擴建項目安全生產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十四)螢石項目尾礦庫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尾礦設施設計規范》(GB 50863)、《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 2006)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二十五)螢石項目必須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1)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GBZ/T 225)建立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完善職業危害防治設施,按照標準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新建及擴建螢石項目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十六)企業應依法納稅,合法經營,按規定提取和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相關社保費用。
七、監督管理
(二十七)企業自愿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螢石生產企業和生產線名單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并實行動態管理。
(二十八)鼓勵企業按《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工信部原〔2017〕278號)自我聲明其生產經營符合本規范條件。
(二十九)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列入公告的企業和進行自我聲明的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
有關協會和中介機構要積極開展宣傳和技術服務工作。
八、附 則
(三十)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螢石生產企業。
(三十一)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三十二)本規范條件自201*年*月*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法律法規、行業發展情況和產業政策調整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中國粉體網編輯整理/平安)

















